关于第73683948号“ZSHUBA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ZSHUBAO 73683948

阅读:32882 2025-10-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喵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对第73683948号“ZSHU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虎豹HUBAO”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

  申请人:江苏虎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泉州喵计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3日对第73683948号“ZSHU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虎豹HUBAO”商标经过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尤其在服装等商品上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二者使用在极具关联性的商品上,共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受损。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35841号“HUBAO及图”商标、第758841号“虎豹HUBAO及图”商标、第1816297号“虎豹HUBAO及图”商标、第6732061号“虎豹之家HUBAO HOM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造的混淆误认,并给申请人带来多方面的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及基本情况资料;

  2、商标档案信息;

  3、销售使用资料;

  4、广告宣传资料;

  5、所获荣誉;

  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7、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存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或使用,不存在误导公众的情形。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引用的裁定与本案无关,应予以排除。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于2024年12月7日注册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先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准注册在第25类男衬衫、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ZSHUBAO”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未产生明确区分的特定含义,整体予以相关公众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至四,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予以置评。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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