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九控蓝色海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黑石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三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1日对第70797817号“長琴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指向的是广东珠海长琴岛(珠海国际音乐休闲岛、全国首个国际音乐岛),与其名称完全相同;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音乐教育、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上,易导致公众对其核定使用的服务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二、由申请人建设运营的“长琴岛”为珠海市重点海洋产业项目,是国内首个以“公益+旅游”模式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长琴岛”以国际音乐休闲为主题定位,以整岛生态修复为重点、适度旅游开发为支撑,将打造集科普教育、主题体验、海上运动和休闲度假于一体的海岛旅游综合体。争议商标是广东珠海重点项目名称“长琴岛”,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与“长琴岛”存有某种关联,容易误导公众;该标志由被申请人独占有失公允,是对公共资源的侵占,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损害,进而产生不良影响。三、被申请人作为珠海本地企业且基于“长琴岛”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对其理应知晓。被申请人通过“营业地址邻近”、“长琴岛”的知名度等方式而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仍在具有密切关联的服务上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所指情形。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长琴岛”商标相同,且其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亦与申请人商标所使用的服务相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存在而抢先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五、被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摹仿和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恶意,同时亦具有抢注社会公共资源标志的恶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委托羊城晚报合同及三角岛征名网络评选活动现场;微信公众号“长琴岛”自有媒体渠道宣传材料;“长琴岛”宣传推广推文材料;氛围打卡装置;环境标识系统;长琴岛海岛自行车及配套设施(一期)采购服务协议及发票、付款凭证;长琴岛潜水器材及配套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活动策划及执行服务合作协议及发票、付款凭证;应急保障工作艇等采购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长琴岛圈层活动服务合同;旅拍服务采购框架协议、发票、付款凭证;长琴岛服务产品项目采购年度框架合同及发票、付款凭证;完税证明;2021年-2023年销项、2021年至2024年1-9月进项发票导出文件;荣誉资质;宣传推广材料、线下活动;“长琴岛”不动产权证;征名过程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其注册程序合理合法。被申请人长琴岛的由来均有真实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争议商标是根据自身企业发展而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所属类别具有较高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抢注争议商标,也没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所属类别上享有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为原创,并无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进行起诉。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长琴与长琴岛定义时间;被申请人与多米尼克领导合照;被申请人用于开展游乐园性质的林地;咖啡馆门店照片、销售小票、营业收款统计;长琴岛乐园照片;2018年着手计划《山海经》性质主题乐园聊天记录截图;法院受理通知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合理性,并坚持申请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要理由和请求。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了“珠海市香洲区长琴岛咖啡店(个体工商户)”的企业信息;申请人获得珠海三角岛旅游开发使用权的报道;“长琴岛”的百度百科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信息页面;“长琴岛”宣传使用及报道情况;在先案例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23年11月28日在第41类音乐教育;培训;流动图书馆;游乐园服务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三角岛”曾入围2019年REARD全球设计大奖,并获得旅游类•规划银奖。申请人2021年11月委托珠海市羊城晚报江西岸传媒有限公司执行“三角岛”征名活动,并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更名为“长琴岛”,其前述活动在网易直播、珠江晚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搜狐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
另查,“长琴岛”(原名三角岛)是珠海市以“公益+旅游”模式开发的首个无居民海岛项目,为珠海市重点海洋产业项目,由珠海九州控股集团建设运营,自2017年启动生态修复工程,于2023年4月28日正式投入运营,是以国际音乐休闲为核心定位,致力于打造集音乐文化、科普教育、主题体验、海上运动和休闲度假于一体的海岛旅游综合体及粤港澳大湾区时尚文化旅游目的地。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11、25、29、30、31、33、35、38、39、41、42、43、44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有89件商标,其中注册有4件与被誉为“精品咖啡教母”的“ERNA KNUTSEN”姓名相同的“ERNA KNUTSEN及图”商标,另在第30、32、35、39、41、43类别注册有“长琴岛”、“长琴”、“CHANG QIN DAO”系列商标18件,申请日期均在“三角岛”更名为“长琴岛”之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已在音乐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3可知,“长琴岛”(原名三角岛)是珠海市以“公益+旅游”模式开发的首个无居民海岛项目,“三角岛”于2022年1月1日正式更名为“长琴岛”,其更名活动在网易直播、珠江晚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搜狐等媒体进行了广泛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申请注册有89件商标,其中注册有4件与被誉为“精品咖啡教母”的“ERNA KNUTSEN”姓名相同的“ERNA KNUTSEN及图”商标。另在第30、32、35、39、41、43类别注册有“长琴岛”、“长琴”、“CHANG QIN DAO”系列商标18件,申请日期均在“三角岛”更名为“长琴岛”之后,同时被申请人与“长琴岛”项目同处广东省珠海市,其前述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系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的自制证据,或证据形成时间晚于“长琴岛”更名时间,或未体现“长琴”“长琴岛”标识,仅凭自制的长琴与长琴岛定义时间相关证据材料尚不能充分证明其在“长琴岛”命名之后申请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长琴岛”、“长琴”、“CHANG QIN DAO”系列商标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品牌的故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主要适用于商标对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故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本身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本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