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运周
委托代理人:晋江市易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翰聪
申请人于2025年3月19日对第593553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其覆盖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并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多件商标,具有抄袭、囤积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详情;申请人在相关网站及电商上搜索争议商标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9日申请注册,经驳回复审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内衣、服装等商品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18类、第14类、第30类、第35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24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THE NORTH AREA”、“CASUAL GOOSE及图”、“WELLDONE及图”、“LOUD BOY及图”、“RESQUAD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并且在第54038573号“THRUDARK及图”商标、第26067355号“訫心 SINCERE HEART”商标等无效宣告中均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上述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且上述裁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虽在本案中引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明确引证商标。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予评述。
二、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出相应的事实及依据,故我局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依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注册了如“THE NORTH AREA”、“CASUAL GOOSE及图”、“WELLDONE及图”、“LOUD BOY及图”、“RESQUAD及图”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知名或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