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582796号“nambe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ambell 77582796

阅读:150617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池志飞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翊贝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77582796号“nambe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NUNBELL”及其相关商标存在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与…

  申请人:池志飞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翊贝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对第77582796号“nambe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NUNBELL”及其相关商标存在主观恶意明显,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7348483号“Nunb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关系,且处在浙江义乌,两者的地理位置极近,且申请人对“NUNBELL”品牌持续多年的使用,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的品牌,其抢注恶意意图明显。四、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恶意抢注、模仿申请人在先使用并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NAMBELL”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线上店铺网页;实体店照片;参展照片;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的争议商标于2024年3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宠物厕所用砂;动物垫窝用木屑;猫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类似,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宠物食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在先权利予以了保护,故下文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宠物厕所用砂;动物垫窝用木屑;猫砂”商品上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但在案证据未涉及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栖息用干草等商品,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上其已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但未就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上述情形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动物食品;宠物食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动物栖息用干草;动物栖息用泥炭;动物垫窝用干稻草;宠物用砂纸(垫窝用);宠物用香砂;宠物厕所用砂;动物垫窝用木屑;猫砂”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77582796号“nambel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nambell 775827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4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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