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小土豆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米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5年03月04日对第68871097号“动漫土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不仅围绕申请人的“动漫土豆”进行恶意抢注,况且被申请人的法人及股东分别集中在自己公司的旗下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在各个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等相近的商标,构成对他人在先使用标识的抄袭与摹仿,存在明显的恶意囤积、直接或间接出售企业和商标整体予以牟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8类第81583010号“小土豆动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主体申请注册商标情况;2、李少华和李少林个人工商信息及旗下商标查档文件;3、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16件“动漫土豆”系列商标截图;4、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16件“动漫土豆”系列商标在多个平台买卖予以牟利截图。搜索工具为:百度,360浏览器,猪八戒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棋;运动用球;锻炼身体器械;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竞技手套;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用具”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6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8类“桌式足球桌;游戏机”等商品上,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同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游戏器具;玩具”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同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