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43839号“赤兔优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赤兔优选 61243839

阅读:111255 2025-10-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启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61243839号“赤兔优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将“赤兔”商标在运动鞋商品上进行了大量的使用,使…

  申请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启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61243839号“赤兔优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已将“赤兔”商标在运动鞋商品上进行了大量的使用,使得该“赤兔”商标已具有了一定影响,争议商标“赤兔优选”与上述“赤兔”商标构成近似,系对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提交):

  1、用于表明申请人“李宁”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材料;

  2、申请人微信公众号、微博发布“赤兔”品牌信息的页面;

  3、百度搜索“赤兔”结果网页;

  4、申请人“赤兔”品牌部分销售链接页面;

  5、京东、天猫平台“赤兔”品牌部分销售链接页面;

  6、“赤兔”品牌相关微信公众号文章;

  7、“赤兔”相关媒体报道文章;

  8、“赤兔优选”检索结果页面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5月28日被核准注册。

  2、依据申请人提交在案的网络媒体文章、网上销售材料等证据表明,申请人自2015年起开始在运动鞋相关商品上使用“赤兔”系列商标,且冠以“赤兔”系列商标的运动鞋相关商品具有一定规模的销量。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赤兔”系列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运动鞋相关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了一定影响。

  我局认为,1、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申请人的“赤兔”商标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运动鞋相关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了一定影响,而争议商标“赤兔优选”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赤兔”商标,且含义未产生明显区分,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在此情形下,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全部商品,与申请人在先经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赤兔”商标实际使用的运动鞋相关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鞋;服装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此外,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另,申请人在其无效宣告申请书中虽然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申请人并未就该条款明确其引证商标等,故对此我局不再展开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

本文《关于第61243839号“赤兔优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赤兔优选 612438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44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