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杨
委托代理人:四川一佳一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盒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4日对第66862632号“朱记炊二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第9786572号“炊二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早已注册,经过十多年的宣传使用已在消费者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成为申请人无形资产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三、被申请人注册与申请人近似的商标,系有意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是故意放大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属于傍名牌行为,具有抄袭和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的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炊二哥”所获荣誉证据;
2、“炊二哥”火锅门店照片、应用物料及宣传材料、门店采购和宣传合同、火锅推广及参展合同;
3、争议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提出申请注册,于2023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在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茶馆、中餐厅、通过网站提供旅馆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的内容、目的相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的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提供者间存在密切关系从而造成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餐厅、茶馆、中餐厅、通过网站提供旅馆信息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餐厅、茶馆、中餐厅、通过网站提供旅馆信息服务外的会议室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的内容、目的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除餐厅、茶馆、中餐厅、通过网站提供旅馆信息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餐厅、茶馆、中餐厅、通过网站提供旅馆信息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