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靖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标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13399号“靖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使用宣传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5618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烧酒(烈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靖窖”,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