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银智慧酒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8813号“沙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3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见19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