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陌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星河智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63932号“SPADES 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26396537号、第57228725号、国际注册第1418163号、第3002190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其中,引证商标一、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949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见195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