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银智慧酒店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07244号“沙井 原汁蚝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是对在先“沙井”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显著性。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38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该商标使用在“蚝油”等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另外,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证明;申请人在先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见1950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沙井 原汁蚝油”构成,该标志所包含的“蚝油”,使用在“蚝油”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蚝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