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476395号“老班茶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老班茶品 69476395

阅读:91986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齐筱鹏 委托代理人:重庆卓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马琴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326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抄袭与复制;该商标标识由原异议人原创设计完成,侵犯了原异…

  申请人:齐筱鹏

  委托代理人:重庆卓悦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马琴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6326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抄袭与复制;该商标标识由原异议人原创设计完成,侵犯了原异议人的著作权。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标在第35类的抢注。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关联企业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原异议人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齐筱鹏参与原异议人关联企业所组织商业活动照片、齐筱鹏与原异议人关联企业签订协议时所使用的身份证、“老班茶品”版权作品登记证书、老班茶品茶博会照片复印件、老班茶品门店照片复印件、老班茶品推广用品照片复印件、老班茶品品鉴会推广活动照片复印件、老班茶品茶周刊推广照片复印件、老班茶品官网、官微、小程序商城截屏复印件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老班茶品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其“老班茶品及图”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并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粤作登字-2021-F-00034254)、《老班茶品合作商合作协议书》及《禁止商业贿赂及不正当竞争承诺协议书》等证据材料。原异议人的作品表现形式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被异议商标与该作品表现形式、视觉效果高度一致,且被异议人存在因业务往来关系知悉“老班茶品及图”标识的可能。因此,在申请人未提交其独立创作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他人作品的复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原异议人称申请人抢注其在先商标并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8837273号“老班茶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之间并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亦未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申请注册,2024年1月21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类似服务和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老班茶品”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其于2021年10月25日取得粤作登字-2021-F-00034254《作品登记证书》,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已经取得该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且该作品已公开发表,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异议人对该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等方面完全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为同行业经营者,亦有接触到上述作品的可能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已经损害了原异议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与原异议人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存在代理代表关系,或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原异议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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