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162262号“济水阿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济水阿胶 60162262

阅读:19692 2025-10-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濮阳市三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26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3095527号“古济水”…

  申请人:山东济水阿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濮阳市三胶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726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3095527号“古济水”商标、第22264403号“济水禧字”商标、第22264401号“济水寿字”商标、第22264400号“济水福字”商标、第33746259号“济水禄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参加金鸡百花奖、一带一路慈善晚会、电视宣传推广文件;

  2、获奖证书、报刊杂志报道;

  3、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通知书和荣誉证书;

  4、在先案例材料等。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答辩意见及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济水阿胶JISHUIEJIAO”指定使用在第5类“阿胶;阿胶(中药材)”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095527号“古济水 古济水及图”商标、第22264400号“济水福字”商标、第33746259号“济水禄字”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阿胶(中药材);医用营养品;卵磷脂膳食补充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济水”,含义等未形成明显区别,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0162262号“济水阿胶JISHUIEJIAO”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一、五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在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将“济水阿胶”作为字号使用并且已办理著作权登记,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侵犯申请人字号权及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原异议人提起本异议案件的主观目的具有不正当性。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原异议人及关联公司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2、申请人商标品牌策划;

  3、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4、作品登记证书;

  5、销售合同及发票、参展合同及发票、报道;

  6、所获荣誉;

  7、受保护记录等。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原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第35657127号“济水黑毛驴”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其余理由基本含于异议理由中,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阿胶等商品上,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公告期内,原异议人对其提起异议申请,经异议审理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2、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注册人均为原异议人,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3、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

  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阿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五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审理对其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书现已生效,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原异议人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提交意见,认为被异议商标与第35657127号“济水黑毛驴”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上述意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原异议人及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29日

本文《关于第60162262号“济水阿胶”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济水阿胶 6016226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32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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