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01352号“PCR P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CR PC 20201352

阅读:51501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盛禧奥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20201352号“PCR P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PCR”和“PC”组成,该两个英文词组为“消…

  申请人:盛禧奥欧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坚锋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12日对第20201352号“PCR P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PCR”和“PC”组成,该两个英文词组为“消费后回收”和“聚碳酸酯”的英文简称,争议商标的含义为“消费后回收聚碳酸酯”,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35件商标申请记录,包含多件由行业内通用名称组成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相关行业标准;2、关于消费后再生塑料“PCR”可追溯认证机构的查询信息;3、学术期刊和杂志关于“PCR”的文章;4、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上关于“PCR”、“PC”的文章;5、被申请人的网站、展会展位、产品手册;6、同业公司的产品手册、展会展位照片及官网信息;7、外国网站和媒体上将“PCR”作为通用名称使用的文章和报道;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臆造的字母组合商标,没有固定含义,并非商品通用名称,具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相关公众不会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被申请人展会资料;2、被申请人企业介绍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无效宣告时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证据(光盘形式):9、媒体报道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奉化市旭日鸿宇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7类“挡风雨条材料;塑料焊丝;非包装用塑料膜;非纺织用塑料纤维;塑料板;塑料条;防水包装物;橡胶或塑料制填充材料;建筑防潮材料;丙烯酸树脂(半成品)”商品上。后该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5月27日转让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文件、学术期刊文章及媒体报道等证据可知,在化工材料行业领域,“PCR”为英文“Post Consumer Recycled”的缩写,中文译为“消费后回收”;“PC”为英文“polycarbonate”的简称,中文译为“聚碳酸酯”。争议商标“PCR PC”整体可理解为“消费后回收聚碳酸酯”,使用在“丙烯酸树脂(半成品)”等全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201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PCR PC”作为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相关公众已将该商标与被申请人唯一对应。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PCR PC”为核定的“丙烯酸树脂(半成品)”等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三、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和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的规定,鉴于申请人的该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20201352号“PCR P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CR PC 202013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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