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536372号“飞利皇 Feilihu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利皇 Feilihuang及图 69536372

阅读:99485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市鹏毅卫浴洁具厂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8日对第69536372号“飞利皇 Feil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在产品包装上将争议商…

  申请人:福特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南安市鹏毅卫浴洁具厂

  

  申请人于2024年08月28日对第69536372号“飞利皇 Feili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在产品包装上将争议商标的底色设计成蓝色背景,并且把椭圆的外轮廓设计为白色,使其实际使用中的商标与申请人使用在汽车产品上的商标高度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明显主观恶意,必将误导公众,严重损害申请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184680号“FORD及图”商标、第6366433号“FORD及图”商标、第7052541号“F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FORD”、“福特”商标已成为汽车行业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第676559号“For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车辆、汽车商品上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上述驰名商标高度近似,构成对相关商标的抄袭和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类似判例概要及文书(部分为复印件形式);2、关于申请人及品牌的介绍、品牌排名情况介绍等资料;3、申请人“Ford”商标注册信息、《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4、申请人子公司、办事处主体或登记信息;5、产品图片、经销商信息、店面图片等;6、相关品牌活动媒体报道;7、申请人获得各种奖项和荣誉;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9、作品登记证书;10、被申请人网店所售商品公证书;1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相关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决定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供暖装置用泵; 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在第7类交流发电机、凸轮轴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普通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进行有效区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对该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双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故争议商标不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另外,目前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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