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娜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08日对第64810276号“秋林•里道斯 QIULIN·LIDAOS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秋林•里道斯”是中华老字号,其红肠制作工艺是黑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秋林•里道斯”和“秋林”是申请人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驰名商标第1266601号“秋林 Qiul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03167号“秋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11791号“秋林•里道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87649号“秋林•里道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复制摹仿,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申请人、“秋林糖果厂”和“秋林里道斯经贸公司”的企业报告;2、相关史志、百年大事记、“秋林糖果厂”工商档案资料;3、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商标使用图片;4、相关荣誉证书;5、相关报道、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广告宣传图片、发票及广告审计报告;7、经销商明细表、经销点照片、销售合同、银行流水、发票;8、京东、天猫销售情况;9、财务审计报告;10、中国肉类协会推荐函;11、相关商标批复文件;12、在先决定、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服装、帽子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香肠、风干肠、火腿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2011年5月27日,申请人使用在香肠、风干肠、火腿商品上的“秋林 Qiulin及图”注册商标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申请人“秋林 Qiulin及图”商标曾被认定在香肠、风干肠、火腿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申请人商标曾受到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但认定他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遵循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仍需就其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予以举证。申请人在案并未就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至四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香肠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