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02745号“蓝蚁时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蚁时工 60602745

阅读:149919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渔夫喜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60602745号“蓝蚁时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415838号“蚁链”商标、第15928979号“蚁盾”商标、第3115…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渔夫喜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4日对第60602745号“蓝蚁时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5415838号“蚁链”商标、第15928979号“蚁盾”商标、第31153126号“邻客蚁”商标、第43926701号“蚂蚁”商标、第35498362号“蚂蚁工单”商标、第38079747号“蚂蚁运动”商标、第49738868号“蚂蚁合花”商标、第20581114号“蚂蚁森林”商标、第1360281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26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已被判定为构成近似商标,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蚂蚁金服”商标经使用宣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一、十二)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其注册容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利。三、申请人“蚂蚁金服”系列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国内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却未合理避让,仍在与之密切关联的第35、37、39、42、45类上申请14枚高度近似的“蓝蚁云工、蓝蚁时工、蓝蚁智工、小蚂蚁时工”等商标,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不特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消费者正当利益以及和谐稳定的市场竞争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公司关联关系证明;

  4.阿里巴巴集团概况;

  5.媒体对支付宝的相关报道材料、支付宝所获部分荣誉证明材料以及支付宝行业地位的证明;

  6.在先案例;

  7.余额宝上线启动发布会相关报道及图片资料、余额宝所获部分荣誉材料;

  8.申请人对于“蚂蚁金服”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材料;

  9.媒体关于“蚂蚁金服”宣传活动的新闻报道;

  10.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11.被申请人网站域名备案信息;

  12.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陕西秦劼智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3年7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平面美术设计;名片设计;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服务上。2023年08月13日经核准争议商标注册人名义由陕西秦劼智慧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渔夫喜车科技有限公司。

  2.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核定使用在第36类组织收款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文字构成、含义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标志。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标志,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权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标志本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60602745号“蓝蚁时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蓝蚁时工 6060274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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