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845459号“大搜车家选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搜车家选及图 36845459

阅读:86953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瓦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845459号“大搜车家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545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搜车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阿瓦实验室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泛华伟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845459号“大搜车家选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5459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4]第W10545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03月01日至2024年02月29日(以下称复审期间)内在“保险承保”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信息查询;保险许可证信息查询;杭州搜车云科技有限公司信息。

  我局于2025年5月28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于2020年1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6日。复审商标于2024年3月1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知,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杭州搜车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许可使用期限自2021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

  3、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杭州搜车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服务,并不包含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等经营范围。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如: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 场所招牌、店堂装饰等)、或者将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等),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的许可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服务合作协议并不能与发票形成对应的关系。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均与复审商标在保险承保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无关,不能证明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向不特定第三人提供了保险承保等复审服务。另外,由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许可人的经营范围并不包含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等经营范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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