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865107号“OPJD 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PJD P及图 34865107

阅读:104375 2025-10-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巨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865107号“OPJD 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400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巨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865107号“OPJD 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43400号决定,于2024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浙江巨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册、产品包装照片、参展合同及通知、展会宣传图、展会展台照片、购销合同及发票、微信公众号截图、网站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21年5月21日至2024年5月20日指定的三年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金属片和金属板”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34865107号第6类“OPJD P”商标在“1.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家具用金属附件;2.金属管;3.金属栓;4.金属锁(非电);5.普通金属线;6.普通金属艺术品;7.小五金器具;8.(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348651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在过去的三年时间里,被申请人一直没有在第6类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且申请人至今仍未看到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综上,请求向申请人送交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被被申请人规范使用于商品包装上,合同、发票等交易文书上、微信公众号、网页宣传的文章和图片中、展会展览的广告物料上。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复审商标的撤销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2、成都建博会参展合同及参展实景图片;3、上海建博会参展合同及参展实景图片;4、销售合同及销售发票;5、欧派金典品牌官网界面截图文件及网络报道网页界面截图文件公证书【(2024)浙温华证内字第10924号】;6、欧派金典品牌微信公众号界面截图文件公证书【(2024)浙温华证内字第10927号】等。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交换质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从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当中可知其并未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的、有效的商标性使用,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6类“金属片和金属板;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管;金属栓;金属锁(非电);普通金属线;普通金属艺术品;小五金器具;(贮液或贮气用)金属容器”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6日止。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3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或显示时间不在指定期间,或显示内容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5、6不足以证明其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实际进入了流通领域。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难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金属片和金属板”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本文《关于第34865107号“OPJD 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OPJD P及图 348651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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