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79824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59379824

阅读:160261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敏敏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59379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运营的“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游戏中主要角色所带帽子造型之图案的…

  申请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敏敏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593798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运营的“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游戏中主要角色所带帽子造型之图案的抄袭,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申请注册了“极品飞车”、“深海迷航 SHENHAIMIHANG”、“雪人骑士”、“查派”、“一周不辣黑鸭一”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的游戏名称、电影名称、商标品牌或其他商业标志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上述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相关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相关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且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使公众误认,并易造成不良影响。

  2、申请人的美国子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美国公司是《SUPER MARIO ODYSSEY》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申请人亦是《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的标志与上述美术作品以及类电作品中包含的相关帽子造型的图案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对申请人以及“超级马力欧”动画形象的介绍等材料;

  2、用于表明申请人“超级马力欧”系列运营情况的相关材料;

  3、与“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游戏有关的介绍、媒体报道等材料;

  4、与被申请人有关的相关材料;

  5、登记号:PA 2-062-889的《SUPER MARIO ODYSSEY》美术作品美国著作权登记证书;

  6、登记号:国作登字-2019-I-00944861的《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类电作品中国著作权登记证书;

  7、《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视频文件;

  8、相关日本商标注册证;

  9、百度百科对申请人的发展历程介绍以及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图形创意来源于“青蛙王子”图形,且被申请人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纸件形式提交):

  1、青蛙王子图片;

  2、登记号:鲁作登字-2023-F-00289450的《红帽》美术作品中国著作权登记证书。

  申请人在证据交换阶段回文称,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予认可,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13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表明,任天堂株式会社美国公司是《SUPER MARIO ODYSSEY》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美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我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一国际公约的成员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表明,其为《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中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上述美术作品及类电作品中包含的带有两个眼睛的红色帽子造型的图案,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网易、搜狐等中文网络媒体上进行过公开发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表明其与任天堂株式会社美国公司之间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人。

  3、经查询,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极品飞车”、“深海迷航 SHENHAIMIHANG”、“雪人骑士”、“查派”、“一周不辣黑鸭一”、“蜡烛人”、“茶杯头图形”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的游戏名称、电影名称、商标品牌或其他商业标志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且上述商标中的第52308506号“极品飞车”商标因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予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2,鉴于我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一国际公约的成员国,依照上述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所有成员国受到保护的相关作品无须履行其他手续自动在其他成员国受到保护,故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任天堂株式会社美国公司在美国享有著作权的《SUPER MARIO ODYSSEY》美术作品在我国亦受到法律保护。争议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上述《SUPER MARIO ODYSSEY》美术作品以及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类电作品中包含的带有两个眼睛的红色帽子造型的图案相比较,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细节上相似程度较高,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据此,在上述《SUPER MARIO ODYSSEY》美术作品及《超级马力欧 奥德赛(SUPER MARIO ODYSSEY)》类电作品中包含的带有两个眼睛的红色帽子造型的图案,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之前在网易、搜狐等中文网络媒体上进行过公开发表的情形下,可合理推定被申请人有接触到相关作品图案的可能性。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了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3,鉴于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极品飞车”、“深海迷航 SHENHAIMIHANG”、“雪人骑士”、“查派”、“一周不辣黑鸭一”、“蜡烛人”、“茶杯头图形”等多件与他人在先的游戏名称、电影名称、商标品牌或其他商业标志等近似程度较高的商标。其上述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或申请注册商标进行牟利之目的。被申请人的此种行为难谓正当,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造成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之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此外,在申请人的相关权益于本案中已经通过《商标法》的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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