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5617241号“鸣人雏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鸣人雏田 45617241

阅读:130287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耐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45617241号“鸣人雏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火影忍者 NARUTO》是申请人出版漫画的中英文名称,“鸣人”、“雏田”均为该漫画的主要角色名称…

  申请人:株式会社集英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莆田市耐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8日对第45617241号“鸣人雏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火影忍者 NARUTO》是申请人出版漫画的中英文名称,“鸣人”、“雏田”均为该漫画的主要角色名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该漫画在中国相关公众中享有极高知名度,深受相关公众的喜爱,主人公的名称亦广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争议商标完全抄袭了《火影忍者》漫画主人公“鸣人”和“雏田”的中文名称。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基于知名虚拟角色名称而享有的在先权益。2、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并扰乱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的发展历程和出版的部分漫画列表、百度百科关于《火影忍者》的介绍及编辑历史;2、申请人首次发行的《火影忍者》漫画、中国美术出版总社出具的证明;3、出版协议书、合作协议书;4、作者岸本齐史先生与申请人签订的《海外销售的授权协议书》;5、电商上的销售页面、消费者评价、周边产品销售报道;6、有关《火影忍者》、鸣人、雏田的讨论和媒体报道;7、《火影忍者 NARUTO》动漫在中国被盗版的报道;8、安信证券的行业调研报告;9、被申请人名下抢注商标信息页;10、其他商标案件的裁定等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2月20日止。

  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申请人提交的《海外销售的授权协议书》显示,《火影忍者 NARUTO》的作者岸本齐史将《火影忍者 NARUTO》的著作权和相关事务独家授权给申请人,申请人接受此授权。因此,申请人作为上述漫画作品的利害关系人,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主张的主体资格。

  我局认为,文学艺术作品、作品名称、角色名称等确实会使上述作品或名称的拥有者通过作品、姓名等取得声誉、信誉、知名度等,拥有者通过将上述声誉、信誉、知名度等与商品或服务的结合进行商业性的使用而实现经济利益。因此,上述作品或名称通过商业化使用,能够给拥有者带来相应的利益,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火影忍者 NARUTO》漫画作品已在中国大量宣传并具有一定知名度,“鸣人”、“雏田”为该作品中的主要角色。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申请人为《火影忍者 NARUTO》漫画作品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主张该作品的主要角色之“鸣人”、“雏田”的商品化权益。申请人漫画作品《火影忍者 NARUTO》及作品中的角色名称“鸣人”、“雏田”所带来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会应当为岸本齐史及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将上述作品角色名称组合的文字“鸣人雏田”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标有争议商标的服务获得了岸本齐史及申请人授权或与其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这不仅侵占了真正智慧成果创作者和传播者潜在的商业利益和交易机会,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亦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45617241号“鸣人雏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鸣人雏田 4561724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5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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