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592508号“陆港男孩LUGANGBO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陆港男孩LUGANGBOY 31592508

阅读:65690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晓海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31592508号“陆港男孩LUGANGB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BOY”品牌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

  申请人:安格洛联营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开心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岳晓海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5日对第31592508号“陆港男孩LUGANGBO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BOY”品牌经多年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76321号“BOY及图”商标、第13876268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13875775号“BOY LONDON”商标、第23820899号“BOY LONDON”商标、第19672288号“BOY及图”商标、第15915524号“BOY及图”商标、第19349953号“BOY LONDON及图”商标、第29341673A号“BOY BY BOY”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及被申请人具有反复复制、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处于攀附申请人商誉目的恶意受让争议商标,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不特定公众误认,助长不良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工商登记信息、抖音账号;原注册人转让、出售商标、抄袭摹仿的商标列表;在先裁定;“BOY”线下门店统计表、照片;销售发票;纳税证明;媒体报道;版权证书;关联企业信息;商标受保护记录;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邱侦英于2018年6月13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7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8月6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八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或在先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由中文“陆港男孩”及对应拼音“LUGANG”、英文“BOY”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显著识别英文“BOY”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上述商标并存于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商标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的主张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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