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953385号“AERISCITRIP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ERISCITRIPRO 69953385

阅读:62177 2025-1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尔瑞思环境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巧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69953385号“AERISCITRIP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抗菌技术解决供应商。申请人的“AEGIS”“AEG…

  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艾尔瑞思环境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巧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01日对第69953385号“AERISCITRIPR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抗菌技术解决供应商。申请人的“AEGIS”“AEGIS MICROBE SHIELD”等商标经广泛注册、宣传和使用,已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在抗菌产品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5494800号“AEGIS”商标、第22780194号“AEGIS”商标、第15494793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第22780195号“MICROBE SHIELD AGIS”商标、第30258610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第44498141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第21669755号“AEGIS”商标、第25907207号“AEGIS”商标、第30258654号“AEGIS”商标、第44498137号“AEGIS”商标、第26759426号“AEGIS AEM 5700”商标、第51389562号“AEGIS VES 240”商标、第15494796号“AEGIS MICROBE SHI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基于申请人商标的驰名性,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

  2、所获荣誉;

  3、产品发布会、参展资料;

  4、申请人合作伙伴信息;

  5、客户对申请人公司及产品的赞誉评价;

  6、商标注册信息;

  7、微信、微博宣传资料;

  8、申请人网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4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菌剂;灭菌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已获准注册,故本案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字母组成、排列结构、视觉印象等方面区别明显,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明确区分,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公众所熟知的“AEGIS”系列商标不近似,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具体事实及理由,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五、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9953385号“AERISCITRIPR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ERISCITRIPRO 6995338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47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