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033644号“皇冠生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冠生日 78033644

阅读:95220 2025-11-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袁琼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78033644号“皇冠生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为一家国际化快速消费食品制造企业。申请人所生产的“皇冠丹麦曲奇”产品及“皇冠”商标经过长期宣…

  申请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袁琼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78033644号“皇冠生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立于1988年,为一家国际化快速消费食品制造企业。申请人所生产的“皇冠丹麦曲奇”产品及“皇冠”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在饼干相关商品上在中国在内的世界范围内积累了极高的品牌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58272132号“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DANISA LIMITED GOLD EDITION 皇冠 丹麦曲奇”商标、第55923807号“皇冠 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 BEST WISHES FOR YOU!HAPPY BIRTHDAY!”商标、第55609537号“皇冠 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商标、第55609555号“皇冠 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商标、第55629969号“皇冠 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商标、第52603574号“皇冠丹麦曲奇”商标、第51002353号“皇冠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商标、第29753034号“皇冠丹麦曲奇”商标、第29645014号“皇冠 SYMBOL OF PRESTIGE”商标、第21961455号“皇冠”商标、第21917278号“皇冠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 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ORIGINAL DANISH RECIPE NETTO”商标、第18337484号“皇冠”商标、第18177043号“皇冠”商标、第17154274号“皇冠 菠萝味注心曲奇DANISA 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PREMIUM CLASSIC RECIPE PINEAPPLE FILLED COOKIES”商标、第17154273号“皇冠 巧克力味注心曲奇 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PREMIUM CLASSIC RECIPE CHOCOLATE FILLED COOKIES”商标、第15559069号“皇冠丹麦曲奇”商标、第15359505号“皇冠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 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ORIGINAL DANISH RECIPE·NETTO”商标、第8068171号“皇冠”商标、第6588221号“皇冠”商标、第271641号“皇冠”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十三应当被认定为使用在饼干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抄袭。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产品海关备案、海关报关单、《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2、产品促销海报;4、文章刊登资料;5、所获证书;6、赞助比赛情况、公益情况;7、在先案例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系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2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均系申请人所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注册并获得初步审定,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糕点;小黄油饼干”等商品上,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为汉字“皇冠生日”,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显著识别汉字“皇冠”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冰淇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核定使用的咖啡、饼干、谷类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具有较强关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Danisa皇冠”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对申请人有关请求不再予以置评。

  此外,《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

本文《关于第78033644号“皇冠生日”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冠生日 7803364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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