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子健
委托代理人: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月平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5日对第74896369号“乙超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900067号“超人”商标、第10346226号“超人及图”商标、第1291825号“超人CHAO REN及图”商标、第4679750号“超人CHAO REN及图”商标、第7092412号“超人chao ren及图”商标、第8258380号“超人chao ren及图”商标、第28770317号“超人chao ren及图”商标、第41973878号“超人chao ren及图”商标、第50072274号“超人chao ren及图”商标、第33620568号“超人贵族”商标、第33613878号“超人之家”商标、第37636134号“超人e家”商标、第33608694号“超人鲜厨”商标、第52264296号“超人优家”商标、第52247173号“超人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具有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且存在基于转让牟利而恶意囤积商标的事实。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超人”商标使用证据;2、抖音账号主体页及争议商标在抖音平台出售的记录页面;3、在先决定、裁定;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商标公开出售记录页面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4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气调节设备; 淋浴热水器; 灯; 抽水马桶; 电炊具; 消毒设备; 电暖器; 燃气炉; 厨房用抽油烟机; 浴霸”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电灯插座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包含文字“超人”,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燃气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核定使用的燃气炉、电灯插座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