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智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港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对第70165214号“周小哥 ZHOU XIAO GE 1967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第39775563号“周小伴ZHOU WITH U”商标(29类)、第47930948号“周小伴ZHOU WITH U”商标、第34579482A号“周小将”商标(29类)、第22924763号“周小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与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处于关联行业,存在其他关系,明知申请人“周小伴”、“周小将”、“周小侠”系列商标的存在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三、被申请人没有真实的使用目的,申请注册多个与在先知名品牌相近似的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其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注册信息及类似案件裁定书;
2、驰名商标批复;
3、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4、“周黑鸭”、“周小伴”、“周小将”、“周小侠”系列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5、申请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企业公示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腌制水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罐头、果肉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肉罐头、腌制水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罐头、果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从而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本身不属于欺骗性标志,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不会对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