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微瑞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来英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02日对第68405130号“UIR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中国快速时尚商业模式领导品牌,“UR”、“URBAN REVIVO”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305447号“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三、申请人所在地广东省与被申请人所在地湖南省属于地域相连的省份,资讯传播较为发达,被申请人完全有可能通过某些渠道了解申请人商标的影响力,在此情形下注册争议商标,纯属恶意抢注,有违《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申请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定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2、所获荣誉;3、纳税证明;4、相关新闻报道;5、宣传证据;6、全国店铺列表及产品照片;7、商标授权书及被授权商标注册证;8、版权登记;9、在先异议和无效宣告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3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袜;服装;帽;领带;修女头巾;鞋;体操服;婴儿服装;服饰用手套;皮带(服饰用)”商品上。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 针织服装; 皮衣; 羽绒服装; 鞋; 帽; 袜; 领带; 围巾; 皮带(服饰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前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原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袜;服装;帽;领带;鞋;体操服;婴儿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饰用手套;修女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类似商品。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证书、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可知,其“UR”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文字“UIRN”与引证商标文字“UR”在字母构成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提供主体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申请人未明确其除了在先商标权以外,还享有何种在先权利;另外,《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已在先获准注册,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审理。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涉及的是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本款所指之情形,故申请人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