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认知钉品牌定位咨询(山西)有限公司
异议人钉钉控股(开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认知钉品牌定位咨询(山西)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857572号“认知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认知钉”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智能手机;扬声器音箱;眼镜;学习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动画片”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53064号“钉钉”、第45130852号“甜城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软件运营服务[SaaS]”等服务上的第14653058号“钉钉”等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57572号“认知钉”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