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浙融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朗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99312号“回声 圆桌论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47554402号“回声实验室”商标、第48719964号“回声计划”商标、第23740168号“回声力量”商标、第16657250号“EC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回声”与引证商标四“ECHO”含义对应,商标整体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