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科尔(美国)睡眠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科尔(美国)睡眠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金可儿(美国)睡眠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269146号“金可儿黑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可儿黑科”指定使用在第24类“毡;门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90564号“金可儿”、第36322359号“金可儿成长”、第70873514号“金可儿绵眠屋”,引证在先申请的第59693453号“金可儿”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无纺布;家庭日用纺织品;床垫遮盖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使用于“布”等商品上的第72680159号“金可儿”等商标予以保护,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该项请求。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269146号“金可儿黑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