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君诚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80776号“大波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和深刻的内在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证书、网络搜索资料、获得荣誉资料、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波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