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翠信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4268257号“黑山红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86119号“黑山老窖”商标、第28671182号“黑山土鸡”商标、第83076045号“黑山烤房”商标、第83283772号“黑山老方”商标、第19395932号“老黑窖山”商标、第57080899号“黑山小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中“黑山红”为固定词汇,并非指“黑山共和国”。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自专用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人员招收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因引证商标一、三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商标中含文字“黑山”,其与外国国家黑山共和国名称相同,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