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努斯基金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汇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546787号“三零俱乐部 3ZERO 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50426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81436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812841号商标、第40570903号商标、第40553697号商标、第35106056A号商标、第35106056号商标、第32431453号商标、第30401206号商标、第30393086号商标、第19772368号商标、第800001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存在与本案案情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十二已被驳回,将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恳请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通知书、决定书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在先申请的有效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十二在商标注册申请中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在文字或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二最终权利状态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属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