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芮欧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邦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39202号“ByCHan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构思、原创设计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7653H号商标、第20392632号商标、第78351102号商标、第44351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处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虽然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鉴于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仍将其列为比对对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组成、呼叫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