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蕲春艾大妈蕲艾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14467号“匠心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01342号“匠心良品 EICTOP”商标、第28830006号“匠心本草”商标、第50566508号“老匠心”商标、第8023113号“匠心坊”商标、第63940899号“匠心名医”商标、第21048444号“匠心草堂”商标、第28038846号“匠心优选”商标、第40279851号“匠心医美”商标、第26952350A号“匠心文旅”商标、第62629999号“匠伈”商标、第65927378号“匠心印记”商标、第43379583号“匠芯”商标、第20980230号“心匠”商标、第25546003号“匠心草堂”商标、第14089499号“匠心营造”商标、第14089475号“匠心营造”商标、第14089477号“匠心营造”商标、第27650343号“匠心古方”商标、第30257084号“匠心古方”商标、第52141939号“匠心”商标、第26939401号“匠心文旅”商标、第34166630号“匠心记”商标、第20630869号“匠芯 CRAFT-CORE”商标、第83203851号“匠心食煎坊”商标、第82820807号“傣家 匠心”商标、第83503394号“匠心 爷爷的农场”商标、第82668457号“匠心好品”商标、第82548274号“神农 匠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十四至二十八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十五在“谷物棒”商品获得初步审定,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七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十四、二十六、二十八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橡皮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十五指定使用的谷物棒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因引证商标二十七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