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ONINKLIJKE PHILIPS N.V.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27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具匠心设计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商业标识,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商标,不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另,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的商标标识在域外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且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