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梵数智算算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73170号“天罡智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89686号“天罡G”商标、第12678866号“天罡”商标、第34232323号“天罡安装驿站”商标、第82196890号“天罡基因大模型 TIANGANG GENE DIGITAL MODEL及图”商标、第83470261号“天罡”商标、第398333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三、五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二未续展,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引证商标二自专用期满之日起尚未满一年。引证商标四、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图形与引证商标六图形在造型、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广告代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因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