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64736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50252号、第3798579号、第31810401号、第58393313号、第38010843号、第59046086号、第61355940号、第46064495号、第40711593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世界名画《蒙娜丽莎》的关联不大,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合法延续。申请人在包括第21类在内的多个类别成功注册与申请商标相同标识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在先决定书和判决书、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获奖情况、宣传情况、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构图要素和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为达芬奇著名画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且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