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红居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笨鸟邦(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933462号“HONG JU ZHUANG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49210号图形商标、第69055561号“沪佳装饰 HUJIA DECORATION及图”商标、第777431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设计、造型、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技术研究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