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萍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促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21358号“琪琪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70564号“琪琪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皮带(服饰用);围巾”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现为核定使用在“服装;婴儿全套衣;针织服装”商品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前述商品外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