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璐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腾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351817号“糕研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糕研社”使用在35类指定服务上具备显著性,不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含“研”,但“研”字并非为不规范汉字,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由“糕研社”构成,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中由“糕研社”构成,其中“研”字的字形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字形不符,故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或使用,易使一般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汉字“研”的写法产生错误的认知,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标志。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