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理律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715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68382号“万亿鸿 WAN YI HO及图”商标、第3497780号图形商标、第776071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另,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决定其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半导体、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