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720256号“HAPPY HEALTH 15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PPY HEALTH 150及图 83720256

阅读:124400 2025-11-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乐康一五零干细胞(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20256号“HAPPY HEALTH 15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089号“健康快乐”商标、第3641587号“乐尔康;HEALTH HAPPY”商标、第198…

  申请人:乐康一五零干细胞(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20256号“HAPPY HEALTH 15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2089号“健康快乐”商标、第3641587号“乐尔康;HEALTH HAPPY”商标、第1986776号“健康快乐”商标、第1964340号“健康快乐”商标、第81350503号“150”商标、第81341700号“150”商标、第76836582号“150YEARS”商标、第76836571号“150YEARS”商标、第83413616号“HAPPY 地瓜”商标、第83340312号“HAPPY 熊猫”商标、第59262320号“HAPPY 哈哈冻”商标、第68727798号“HAPPY 冻哈哈”商标、第G1170099号“HAPPY CHOICE”商标、第7917742号“HAPPY PROMISE”商标、第8664364号“喜乐事 HAPPY”商标、第12626512号“HAPPYMUNCHIES”商标、第37219607号“HAPPY ZOO”商标、第37234340号“HAPPY ZOO”商标、第77990281号“HAPPY 椰”商标、第14562787号“HAPPYWATER NEUROGENESIS”商标、第69388711号“椰快乐 HAPPY COCO”商标、第39815562号“HAPPY WATER”商标、第5754098号“欢乐福;HAPPY FOOD;快乐食物”商标、第79912858号“茶 HAPPY”商标、第17414601号“HAPPY CAKES”商标、第G1688304号“HAPPY FRUI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十九、二十四经驳回复审决定已被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十自专用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十九、二十四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一至十八、二十一至二十三、二十五至二十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茶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此外,因引证商标二十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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