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5]第0000029947号《关于第770435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的事实,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诉中化解,双方均同意在申请人撤回起诉的情况下,我局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已于2025年8月2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材料。我局在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诉中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646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在手工具和器具;手动操作的手工具;生存所需用具;刀叉餐具;成套的刀叉餐具;餐叉;匙;剃须手工具;用于上述所有产品的零部件以及配件商品上使用已被撤销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剃须刀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露营者的工具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