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246168号“CHAIPTS & KETI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HAIPTS & KETIH 38246168

阅读:131048 2025-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自福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38246168号“CHAIPTS & KETI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HARLES&KEITH”作为申请人母公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

  申请人:桦洁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王自福

  

  申请人于2025年01月17日对第38246168号“CHAIPTS & KETI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CHARLES&KEITH”作为申请人母公司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 INTERNATIONAL PTE.LTD.)的商标和字号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11457355号“CHARLES&KEITH”商标、国际注册第1070666号“CHARLES&KEITH”商标、第3216115号“CHARLES&KEI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存在恶意抄袭、摹仿申请人母公司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申请系列商标的行为存在攀附申请人母公司的商誉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介绍、词条、报道、文章、宣传推广资料、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5年07月06日通过第1942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01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凉鞋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1月27日。

  2、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申请注册日或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在先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将含有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系列商标许可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系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利害关系人,其援引上述商标主体适格。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CHAIPTS & KETIH”与引证商标一、二、三“CHARLES&KEITH”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凉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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