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3291540号“SF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FO及图 83291540

阅读:62369 2025-1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旧金山市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91540号“S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旧金山国际机场(SFO)是申请人旧金山市县的部门之一,具有唯一指向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165951号“顺丰医药 SF PHARM”…

  申请人:旧金山市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91540号“SF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旧金山国际机场(SFO)是申请人旧金山市县的部门之一,具有唯一指向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165951号“顺丰医药 SF PHARM”商标、第7165590号“SF”商标、第28556585号“SF 承诺·为每一份托付 DELIVER ON OUR EVERY PROMISE”商标、第23379668号“顺丰彩 SF LOTTERY”商标、第17601626号“物联网金融 SF”商标、第19226986号“顺丰集团 S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以及含义上均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航空运输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旧金山机场的文章报道;荣誉证据;参展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SFO”经图形化设计构成,“SF”系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字母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服务属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83291540号“SF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FO及图 832915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212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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