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泽沅达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783238号“ENDI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30219号“F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32228号“FENDI ROMA ITALY FF 1925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29982号“F及图”商标、第262675号“FENDI及图”商标、第261724号“FENDI及图”商标、第2024042号“芬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