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兮愈灵性医学研究所(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14876号“盛紫诺SOUL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48375号商标、第22010271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92005号商标、第534187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图形部分与犹太教的标志毫无关联,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犹太教的标志六芒星近似,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另,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四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一、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