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危智联品(天津)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797824号“危化链 HAZCHEM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强调的是“链”字,含义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服务的全面及周到,申请商标表达了申请人致力于通过自身提供的相关服务,为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相关企业保驾护航。申请商标并没有表示所指的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及所获荣誉;申请人企业官网及合同发票;域名证书;相关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危化链 HAZCHEMLINK”中,英文部分“HAZCHEMLINK”可译为“危险化学品标签系统 链接”,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备了可注册性。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