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淳育(广东)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81573号“尖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具备显著特征及独创性,能够起到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于2024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同日申请人名下亦申请注册有第82868093号等“卡引”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尖斌”与同批次申请的“卡引”组合使用为“尖斌卡引”,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